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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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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4696 上传时间:2022-03-14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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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第二条 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项目部(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同时要用民爆系统手持机验收,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第三条 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火工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第四条 雷管、炸药严禁同罐同车运输。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过 2 米/秒,炸药不得超过 4 米/秒;井下用电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机车与炸药及炸药与雷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 3 米,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 2 米/秒;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 1 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第五条 从炸药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监护距离一般不超过 20 米,严禁中途逗留。第六条 炸药库爆破器材空包装箱,要及时回收升井,确保库房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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