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第一条 井下炸药库爆破器材储存量,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储存,最大储存量不准超过该库储存许可证核定量,并不得超过该矿井 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第二条 爆破器材入库必须验收,并按照规定位置、储存量分类整齐存放,发放时做到查规格、验质量、清点数量、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理。第三条 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保管知识,按照规定做好库房风量湿度调节工作,管理好防潮和防火设施,做好库房内外安全清洁。第四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搞好文明生产。第五条 各区队爆破工的库管雷管盒应按号整齐摆放,妥善保管,失效的炸药、电雷管要及时登记建帐,定期返厂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