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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ppt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1506 上传时间:2021-03-27 格式:PPTX 页数:45 大小:36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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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0 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0 修正案,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2、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 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 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3、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4、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5、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 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生产经营

6、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 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 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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