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 24 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