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 3 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第 4 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2、、会议要求。第 5 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 6 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第 7 条按规定未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 8 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9 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 10 条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11 条负责监区(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第 12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 13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
3、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 14 条组织好本监区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 15 条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1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 17 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 18 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第 19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20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2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