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理组织、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第 4 条 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靠岗,杜绝井下罪犯脱管、失
2、控。第 5 条 认真巡回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第 6 条 对职能部门、监区安排的任务,职能部门、监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各类任务、隐患,问题的落实、防范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第 7 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第 8 条 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第 9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3、,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 条 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
4、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