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1、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2、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3、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4、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5、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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