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1.目的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氯气、尘毒、噪声4.职责4.1 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4.2 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工作要求5.1 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 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 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5.1.2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5.1.3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 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5.1.4 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5 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5.2 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5.3 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4 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