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检查制度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有效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与使用秩序,根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联合检查方式(一)定期联合检查。根据厂有关安排,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针对厂内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等厂的联合检查,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范围。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专项联合检查。公司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如涉及多个单位,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检查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
2、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检查。(三)临时性联合检查。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安全联合检查领导组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检查。二、工作要求(一)联合检查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二)联合检查活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活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时,在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检查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厂联合检查领导组备案。(三)联合检查活动中,各联合检查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检查程序。三、 具体检查考核执行厂 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 。四、相关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