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
2、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第六条 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 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 20 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第八条 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第九条 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地供水。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
3、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
4、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四章防火防爆第十五条基本要求:1. 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3. 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服、鞋靴;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
5、.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 撞击和作业;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 米内严禁用火。第十六条消防设施。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 消防车 5 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
6、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 15 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 ,或在 20 分钟内(5 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 20 米以上。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 3 只/100 米 2 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 1 只/100 米 2 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 1 只/150 米设置。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 、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的规定;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