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 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第六条在距泊位 20m 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 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第七
2、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码头小于 5000t 级时,应配置 30Ls 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 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 7.5Ls 喷雾水枪两只和 200L 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3 停泊 5000t 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 30ls。4停泊 5000t 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 20000t 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
3、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昆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 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一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 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 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5 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小于 0.5h, 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 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 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 水幕设置应符合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735000 t 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4、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管 理第十条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l。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
5、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第十二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10
6、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第三章 防火防爆第十五条基本要求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