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将下列相关资料纳入民爆档案管理: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办理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第三条 民爆专用仓库建设的相关资料;各类安全设施相关资料;第三条 经营活动中民爆物品的购买证、运输证及货物入库资料;购买单位的购买证、运输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第四条 经营活动中各类票据、银行转账凭证;第五条 特种人员的培训资料、上岗资格证等相关资料:第六条 监控民爆物品流向的相关资料,如:配送运输资料、民爆物品交接清单、雷管的编码及备案存查等相关资料;第七条对专用车辆的合格证、行驶证、年检年审等相关资料;第八条 公司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第九条 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资料;第十条 经营流转业务中的相关资料由业务科人员资料、安全设备资料及仓库建设资料由人秘保卫科、财务资料由财务科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每月月末纳入公司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