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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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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1713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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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

2、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

3、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

4、,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5、;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 3 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

6、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二)按规定进行销毁。(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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