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 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第四条 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
2、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 使用、清退工作。第五条 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第六条 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 。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第七条 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 ,并交纳保证金。第八条 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
3、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 ,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 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第九条 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第十条 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
4、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二) 库房墙体应为 24 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 10 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 3 米。(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 ;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一条 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
5、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第三章 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
6、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 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 200 至 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 15-30的范围内。(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第十五条 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 1.8 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 1.5米。第十六条(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 ,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二)爆炸物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