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材料仓库管理制度1、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经公安局验收,发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未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仓库不准使用。2、爆破器材仓库通风、防火、防潮、温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3、库内储存爆破材料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公安局核发的储存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炸药、雷管。4、火工品发放点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对口,不得私改乱填帐目。5、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并设置标志牌,各种包装完整牢固,必须做到无潮湿、无变质。6、库管员每班必须对爆炸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及安监部门、保卫部门。7、爆破材料箱具收发时必须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
2、坏,丢失,找到责任人罚当班值班者。8、 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必须持有本人“爆破工”证及火药、 雷管领取凭证本,缺少一样证件决不予以发放。9、爆破工领退火工品必须在发放台帐上亲笔签字。10、回收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单独分别存放,独立建帐立卡,分别登记,并按规定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销毁。11、火工品发放点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12、库管员和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化纤衣服。13、无关人一律不得进入爆破材料库,如上级检查必须持有检查证明。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一律在栅栏门外按先后顺序领取,不得进入库内。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15、严禁携带矿灯进入爆炸物品发放峒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