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讲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十二部法律的修改内容,涉及文物保护法、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和证券法等。在文物保护法方面,修改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要求,以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和备案程序。在草原法方面,修改了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的行驶规定及处罚措施。在海关法方面,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免验的具体办法。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方面,要求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方面,简化了企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面,加强了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管理。在煤炭法方面,强化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删除了一些条款。在动物防疫法方面,修改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在证券法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变更重要事项的审批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单位、草原管理部门、海关、进出口贸易企业、税务机关、环保部门、煤矿企业、动物防疫机构和证券公司等。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