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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525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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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管

2、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 水工程, 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 程, 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 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

3、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 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 程、 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 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

4、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 防洪建设项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 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 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 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

6、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 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核查。”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 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修改为: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 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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