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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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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6 年 7 月 2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 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秩 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 ,是指评估机构及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 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 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 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 ,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

3、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 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 实行自 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对评 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 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社会

4、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 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 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 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 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 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 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 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

5、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 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 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

6、系的, 应当回避; (七)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 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 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聘用评估 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 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 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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