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讲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十二部法律的具体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对外贸易、海上交通安全、海关管理、档案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体育、民用航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煤炭、公路、气象和旅游。例如,对外贸易法修改了对外劳务合作单位的资质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了进出港口船舶的检查和报告要求,海关法修改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档案法修改了档案管理和转让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删除了关于外国合作者在缴纳税前回收投资的条款,体育法删除了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法删除了对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管理规定,煤炭法删除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公路法修改了铁轮车等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气象法修改了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旅游法修改了从事领队业务的资格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说,涉及对外贸易的企业、海上交通运输公司、进出口贸易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体育组织、航空公司、固体废物处理企业、煤炭企业、公路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和旅游企业等,均需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修改后的具体要求,确保合法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