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讲解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多项修改内容。这些修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的规定;明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并要求沿海地方政府根据区划保护和科学使用海域;强化排污单位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调整排污费缴纳规定,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完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设施要求;加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确保海洋环境不受污染。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地方政府、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相关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类企业和个人。该决定还适用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管理者和从业者,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监管措施,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