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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536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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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 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 护。” 二、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根据职责 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 息。”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 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 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 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 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 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五、将第十一

3、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 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 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4、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 必须征 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标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

5、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 必须征 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 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三、将第七十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 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 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将第

6、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十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十六、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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