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讲解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措施,确保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轻核事故造成的放射性后果。该法明确了核设施的定义,包括核动力厂、研究堆、实验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同时,详细规定了核材料的种类,如铀-235、铀-233、钚-239等,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定义。法律强调了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确保核事业的健康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此外,法律还涉及核安全标准的制定、核安全文化的建设、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公众参与和信息透明度、安全保卫措施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适用于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该法不仅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实验堆等核设施,也适用于核燃料生产和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等相关单位。同时,法律还适用于为这些核设施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的单位,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科研机构。此外,该法还适用于涉及核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核恐怖主义威胁的防范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