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讲解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评价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该法定义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该法规定,编制特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受到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
2、境影响评价,同时加强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支持科学研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对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该法详细规定了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相关篇章或说明,并报送审批机关。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内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3、。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特别是涉及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均需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法为这些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