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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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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

3、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 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 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

4、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 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 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 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 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5、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

6、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 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 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 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 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 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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