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讲解了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具体条款包括: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出示相关证明,国家鼓励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用人单位可通过多种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如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等。同时,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有歧视行为,包括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该规定还适用于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的就业服务活动。通过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