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讲解了我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方法和责任分工。该条例强调了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旨在通过综合措施避免或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条例明确了残疾预防的定义,即通过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的丧失或异常,防止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社会活动能力。同时,条例还详细阐述了残疾人康复的概念,包括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多种手段,帮助残疾人减轻功能障碍。条例指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国家应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残疾人融入社会,并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强调了信息共享、早期干预、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卫生、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同时,该条例也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主体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共同促进残疾预防和康复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