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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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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 年修订】 根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 减轻残疾程 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 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 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 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 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 综合运用医学、教育、

2、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 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 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 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 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 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康复工作,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 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

3、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 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 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 人康复工

4、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 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 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 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 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 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 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

5、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 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 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 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 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 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 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 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

6、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 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 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防灾减灾 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态 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 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国务 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 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 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 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 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 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 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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