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讲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制和实施细则。该条例旨在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煤矿企业的许可证
2、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条例还详细列出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厂房和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等。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需申请延期。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一式样、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