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讲解了针对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获取及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所需要满足的具体法规要求。该法规从总则入手,明确指出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未获取时从事生产的禁令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涉及对于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必须依法获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要求。法规规定了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企业申请、两级发证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确立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应职责,包括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部分委托至市县级层面,而涉及到高风险化学品的企业许可证颁发不得下放到低层级部门。文件详细列出了一系列关于企业设立的安全规范条件:例如企业布局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生产装置与设施需要符合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以确保生产和存放过程的安全性;同时,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此外,对于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设备,则应依据特定的辨识标准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那些被列入到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产品的制造公司或从事相关中间产品制造活动的企业。其适用的行业领域涵盖了石化、化工等行业,不仅为涉及生产最终产品如化学品原料、化学制剂等企业提供了行为准则,同时也涵盖到生产环节中产生的临时产物或者半成品也被列入该范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