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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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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已经农业农村部 2019 年第 12 次常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农业部 2006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 长 韩长赋 2020 年 1 月 14 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行政管理,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适用本规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 适用法律正确, 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觉守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业行政执法人

3、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 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 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 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 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 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4、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 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 行政 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 大江 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5、渔业行政处罚以及 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名义执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 机构, 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 第十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 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 违法或者犯罪问题 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索工作办法的规定,

6、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 辖。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 属地管理、 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 范围等因素, 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 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 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 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 加工、 存储、 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 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两个以上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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