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 500 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3、不具有专业
2、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17、其它轻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