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强化消防与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责任者:各部门、各车间4、程序:4.1 一般要求: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车间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
2、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 48 小时的使用量。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4
3、.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生产车间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车间动火和电气焊机使用制度的规定。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4.1.10 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 0.3 欧姆。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
4、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
5、故停车联锁装置。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4.1.20 消防设施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车间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4.1.21 公司内所用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
6、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等场所输送氧气。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4.2.1 防爆泄压。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 2 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 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 2 米以上。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4.2.1.7 如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相关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2.2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