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及适用范围2.1 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2.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3.1 生产储存设备3.1.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
2、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3.1.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1.3 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3.1.4 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3.1.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
3、关标准规范执行。3.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3.1.7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3.1.8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3.1.9 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
4、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3.2 动火、用火管理3.2.1 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3.2.2 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2.3 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3.2.4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3.2.4.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3.2.4.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
5、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2.4.3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3.2.4.4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3.3 其他有关规定3.3.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3.3.2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3.3.3 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6、3.3.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3.3.5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3.3.6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3.3.7 进入公司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3.3.8 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3.3.9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3.3.10 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3.3.11 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3.3.12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