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一、防火与防爆(一)生产储存设备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其信号
2、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 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 应装有爆破板 (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
3、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二)动火、用火管理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
4、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 动火、 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三)其他有关规定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
5、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 水枪、 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
6、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 ,不准挪作他用。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 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 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