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动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动火动焊审批第一条 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二条 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第二节 动火动焊内容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第二条 在库区及库区外(50 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第四条 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第五条 库区以及周围 50 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500 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