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隐患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
2、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专干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公司分管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六、禁止吸烟,如有发现,罚款 200-500 元;七、禁止明火明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安全措施;八、发现火灾事故苗头或遇有火灾事故时因及时汇报消防负责人或拨打119 报警电话,同时组织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力争能够有效控制火情,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九、消防安全通道必须畅通无阻,禁止堆放杂物,如有发现罚款 1000 元;十、如造成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