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源管理制度一、在森林防火期或高温伏旱时期,本辖区内严禁野外用火。二、在防火期严禁在本辖区烧钱化纸放鞭炮、烧灰积肥、林区野炊、吸烟、以火驱兽、燃放孔明灯,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者个人处罚 200 元3000 元,单位处罚 10000 元50000 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林区山火易发地段和人员集中的地方的巡护。对入山人员要逐一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没收。四、进入林区采伐作业、造林生产、矿山开采以及其它工程作业,必须遵守森林防火用火规定,凡作业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法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进入林区旅游或休闲的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旅游接待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六、林区内的道路和寺庙要责成林地林木权益受益人以及寺庙的管理人,安排专人清除道路或寺庙周围的易燃物,加强安全巡护,严防引发山火。凡因到寺庙活动的人员,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寺庙管理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