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第二条国务院第 493 号令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2、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1、 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 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 1 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3、施
3、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 ,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大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4、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 ,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条事故报
4、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1、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 A 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2 日前报出。2、施工承包商每年应使用“电建安 A 表”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 1 月 2 日前报出。3、各参建单位每月应使用“电建安 C 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 1-1 表”及“劳安 1-2 表”, 分别向公司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 5 日前报出。4、 公司每年应使用“电建安 C 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 表”及“劳安 1-2 表”,分别向董事会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出。第二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