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素质,2020年6月,主要内容,创新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创新点,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作为一级的前置条件 明确了在其他煤矿兼职的处罚规定 明确了各类人员资质要求 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及配备要求 明确了安全培训制度规定、培训条件规定 明确了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要求 明确了不安全行为管理要求 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规定,人员配备及准入 (30分),第二部分,6,第二条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2、。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解读,7,第三十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
3、临时聘用人员。,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解读,第二部分 人员配备及准入,第二部分 人员配备及准入,第二部分 人员配备及准入,安全培训 (40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安全培训,第三部分 安全培训,1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条文解读,15,不入井的地面人员培训规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总局令第3号,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进行培训。 地面人员参照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培训的均应按新上岗人员对待。 考核合格发岗位合格证。,条文解读,第三部分 安全培训,第三部分 安全培训,班组安全建设 (20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班组安全建设,第四部分 班组安全建设,第四部分 班组安全建设,不安全行为管理 (10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不安全行为,第五部分 不安全行为,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