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测)系统设备包机制度一、本制度仅适用于矿井监控(测)系统的设备管理。二、井下监控(测)系统按分站进行分片管理,各个分站及其附带的传感器、电缆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包机人必须做到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灭失爆现象。电缆悬挂整齐,各分站及其传感器清洁卫生。四、定期检查维修,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传感器进行校正。五、新增传感器时,组织人员共同安装,安装完毕后,交由分站包机人管理。六、包机人对其所包管的监测设备必须认真登记其运行时间,连续运行 6个月以上时 (分站 12 个月、 传感器 6 个月) , 必须升井检修。 整个监控 (测)系统的设备必须保证在 12 个月以内全面升井检修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