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劳安字199133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1202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3 管理职能3.1 工作部总经理部负责电工和司炉工的管理。3.2 安全监察部负责其余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基本定义4.1.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作
2、业有关的其他人员和作业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4.1.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4.2 特种作业范围4.2.1 电工作业: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的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试验等作业。4.2.2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等作业。4.2.3 建筑登高架设(架子工)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 2 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4.2.4 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行驶在公司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4.2.5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和起重机械作业的指挥,司索挂钩作业。4.2.6 电梯驾驶作业。4.2.7 锅炉司炉作业(包括化验人员): 按劳动人事部 1987 年颁发的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 Q/YHK-203.06-2006 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4.3.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 1 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