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 总则 1.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 特制定本检验细则。1.2 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 检验依据 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容规 )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2 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 (4)国质检锅2003194 号附件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
2、验规则 (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 ; (5)国质检锅2003194 号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 ; (6)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2.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 进出口压
3、力容器产品: (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 (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4)出口产品可依
4、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3 检验前准备 3.1 检验时机 3.1.1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3.1.2 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3.1.3 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3.2 现场条件3.2.1 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3.2.2 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3.2.3 受检企业应当
5、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3.2.4 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7)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6、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5 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3.3 人员要求 3.1.1 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3.1.2 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4 检验流程: 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4.1 报检 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 ,在送图纸和焊接工艺卡时一并送监检项目组。 (1)“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不得有漏项和缺项, 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2)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台设备时,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 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 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的,监检项目组认为只制造一台。 (3)“报检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