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监测制度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2、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 1 次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如实申报当地安监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同时要求各分厂将监测结果在职业危害告知栏中进行公告。3、各分厂安环处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每月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次适时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保存,存入分厂职业卫生健康档案。4、各分厂安环处和各车间安全员对所辖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进行检查,如有不正常立即联系仪表人员进行维护。现场岗位人员按要求每月对所辖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各自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2、5、各分厂安环处和各车间安全员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向作业人员告知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6、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监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监测和评价。9、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由各分厂安环处进行。1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由生产管理部安全组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危害评价服务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