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 、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二)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性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尽快向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再向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医院在 24 小时内将放射性事故报告卡报出。(三) 、事故的应急处理:1.发生人体超剂量照射事故时, 应迅速安排受照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治疗;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时,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水源的污染;3.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