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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职工违规操作致他人死亡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5482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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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厂职工违规操作致他人死亡事故(1)事故经过2005 年 6 月 25 日,某厂工作人员加班为车间生产备料。上午 8:40 分左右,员工马某、郝某、刘某三人以及劳务人员张某共四人,按照车间生产用料计划,使用 20t 龙门吊(跨度 35m)吊装大五金料,管库员吴某随同清点发料。在吊钢板装第三车料时,刘某到办公室去取铁剪子,龙门吊车司机马某操作龙门吊配撬分钢板,吴某一直站在钢板垛的北侧监装 9:30 分左右,张某在钢板北侧扶好钢丝绳,郝某在钢板南侧扶好钢丝绳,由张某指挥龙门吊起钩马某在看到张某的信号后,开始起钩。 当钢板吊起约 30cm 时,由于龙门吊小车与重物不垂直,钢板向西侧悠了一下后,又向东

2、侧回悠此时,吴某正从钢板垛与龙门吊下端梁间(宽度 1.1m)由北向南穿过,回悠的钢板将吴某的头部撞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2)事故原因分析A 厂领导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张某指挥龙门吊车作业,是发生事故的管理原因。A 厂安全员王某,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无证人员指挥龙门吊车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疏于管理。劳务人员张某无操作证,贸然指挥龙门吊车作业,且起吊时没有观察被吊物左右环境,以及龙门吊车小车与被吊物是否垂直,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郝某身为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起重、司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第

3、12.1.1 条“起重、司索工应经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的规定,司索工刘某未履行本岗职责,未协助郝某进行起重作业,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114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龙门吊车司机马某在接到起吊信号后,没有鸣铃警示,违反了桥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第 2.3.4 条“开车前必须给出音响信号,被吊接近人时亦应给出信号报警”的规定,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吴某安全意识淡薄,起吊时从钢板垛与龙门吊下端梁之间穿行,是发生事故的又一原因。(3)处理意见对该单位法人代表赵某行政罚款 3 万元。企业内部处理:给予 A 厂领导人于某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约 16700 元、张某经济处罚约 4800 元;安全员王某经济处罚;劳务人员张某由物资部予以清退,罚款 800 元;郝某经济处罚并下岗学习 1 周,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吊车司机马某罚款 500 元,下岗学习 1 周,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司索工刘某罚款200元;生产安全部副部长左某经济处罚约4800元;全厂员工当月岗位工资下浮 10 分,约 60 万元。对厂级领导的处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 A 厂所属集团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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