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46528 上传时间:2022-05-06 格式:PPTX 页数:87 大小:1.4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案例分析,第一章 引言,危险化学品定义: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与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但其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容易发生事故。发生的事故种类:瓦斯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火灾、灼伤、中毒窒息(按GB 6441)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心理生理性危害、行为性危害、其他危害(按GB/T 13861)参考书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P75-77,危险化学品

2、安全管理的意义,参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规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分为七大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腐蚀品,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刑法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法。劳动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病防止法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法律立法宗旨模式:“为”(与法相关调整范围或目的)+控制没有该法的危害+到达的效果+“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5、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

6、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备、设施、产品 国家或行业标准管理及其他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实行1、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的义务。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4、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与劳动安全相关 第六章与第七章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6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义务)(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教育 > 安全知识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