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 ,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隐患概况;2)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3)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4)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6)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7)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