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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4•2”较大爆燃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081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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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42”较大爆燃事故2017 年 4 月 2 日 17 时 18 分, 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的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烘干粉碎分装车间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 5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86.6 万元。一、事故发生单位及装置基本情况(一)万华公司。万华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7 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 万元,占地面积28 亩。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用植物油、溶剂油、农药、化肥、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国家允许的相关化工中间体研制和销售,化工专业技术研发、转让及其他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二)江

2、苏泰兴盛铭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泰兴盛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铭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横垛镇,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5 日,注册资本 3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生产(3,5-二硝基苯甲酸) 。(三)有关审批、备案、许可情况。2013 年 9 月开始,万华公司新上年产 100 吨唑虫酰胺、300 吨烟嘧磺隆农药原药建设项目,先后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复、项目备案、环评及安全条件审查;2014 年 6 月,万华公司申请建设项目调整为年产 33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至 2014 年 11 月,年产 330 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先后取得项目的批复、备案,但随后万华公司未向安庆市安

3、全监管局提出年产 330 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庆市环保局未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四)有关项目租赁及生产产品情况。2016 年 10 月 8 日至事故发生时,万华公司与盛铭公司签订北厂房及设备租赁协议,并在未履行项目立项和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帮助盛铭公司对原有的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从事医药中间体二羟基丙基茶碱和抗紫外线吸收剂 UV234 的生产(2 种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五)事故发生地生产装置情况。事故发生地烘干粉碎分装车间是万华公司利用北厂房东北角改造而成(见图 1) 。图 1 万华公司北厂房的烘干粉碎分装车间车间房顶为两层,上层为厂房原轻质彩钢泄压

4、吊顶,下层为改造时增装的塑料扣板吊顶。该车间呈东西向三间并排布置,相互连通,对外只有一个出入口。车间东第一间设 2 台烘箱(热源为园区蒸汽,下同)和 1 台双锥干燥机,北墙有窗户;东第二间设万能粉碎机 1 台,烘箱 1 台,北墙窗户被室内加装的烘箱和室外加砌的砖混烘房挡住;东第三间设烘箱 1 台、万能粉碎机 1 台,放置叉车 1 辆、北墙有唯一对外出口;第二间与第三间之间设一个二道卷闸门(常开) ,事故发生时,靠近卷闸门堆放大量待粉碎和已粉碎的物料约 2 吨。车间西侧为厂房南北向过道,过道西面为化工原料库,存放大量茶碱、固体氢氧化钠、酒精、花生油、罂粟油、氯化亚砜、亚硝酸钠、二羟基氯丙醇等物料

5、。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4 月 2 日 13 时许,盛铭公司安庆负责人突击组织 8 名工人在烘干粉碎分装车间的东第二间粉碎分装一黑色物料。17 时许,在作业人员停机休整一段时间后,重新起动位于粉碎机体侧,距地面约 30 厘米高处的粉碎机倒顺开关时,产生的电火花迅速引发粉碎机下部粉尘爆燃,并引燃车间东第二间、第三间操作面现场大量堆积的物料,随后火势迅速蔓延,引燃厂房西侧的化工原料库物料。事故发生后,盛铭公司安庆负责人与 3 名操作工分别从东第一间北侧窗户和东第三间北侧门口逃生,其余 5 人未能逃生(见图 2) 。4 月 3 日 1 时 55分,5 名遇难者遗体全部找到。图 2 事故发生时

6、烘干粉碎分装车间人员逃生路线图 3 事故发生现场图 4 爆燃后的万华公司北厂房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粉碎、收集、分装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安装除尘设施,导致可燃性粉尘积聚,形成粉尘爆炸环境;作业过程中使用非防爆电器和倒顺开关产生电火花,引发可燃性粉尘爆燃。气象条件助推火势扩散引燃西面化工原料库物料。2.车间布置不合规。车间东第二间北侧窗户被封堵、唯一出口被堆放的大量易燃物料阻挡,造成二道门内人员无法从二道门快速逃生;盛铭公司事发时突击组织生产,现场粉碎分装作业人数由平时的 4 人增加到 8 人;万华公司不具备事故应急自救条件、未采取任何紧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扩大。(二)间接原因。1.盛铭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租赁场所和设备非法建设、非法组织生产。盛铭公司与万华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后,在未履行项目立项、任何行政审批和正规设计的情况下,非法对租赁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非法从事医药中间体及化工品生产;组织生产前未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生产原料进行危险性分析;未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使用非防爆电器;事故车间未设检测报警设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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