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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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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龙岗区“6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6 月 13 日 13 时 10 分许,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 3 号线吉祥站 B 出口旁的深圳市龙岗区金风彩服装工艺辅料店(以下简称金风彩辅料店)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张虎常务副市长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要求各区要举一反三,以此为戒,迅速排查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刘庆生副市长指示由市安委办牵头,对事故展开调查,对全市易燃易爆产品加工销售场所要地毯式排查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鉴于此次事故地点离加油站很近,要对全市加油站安全距离

2、范围内的所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凡是具有危险性的,一定要处置,该拆除的要拆除,不能留下安全隐患;并要求积极主动应对媒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刘庆生副市长、李一康副秘书长还率领市、区公安、消防、安监、应急等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613”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办主任杨峰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李丁文、市经信委机关党委书记张立仁、龙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嘉东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经

3、信委、法制办、总工会、公安消防监管局以及龙岗区安监局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发单位为金风彩辅料店(店铺招牌为风采工艺辅料) ,注册成立于2011 年 6 月 17 日,注册号:44

4、0307807148856,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 498 号 107 号铺,经营者:刘邦龙,个体类型: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3 万元,经营面积:20 平方米,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服装工艺辅料。事故建筑为单层砖混结构(砖墙铁皮屋顶) ,东面为裕华龙加油站,西面为德尼斯酒店出入口,南面为空地,北面为龙岗大道人行道。现场测量面积为 21.6 平方米,层高 3.22 米。该建筑产权归陈小平所有,经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2011 年 6 月 1 日,陈小平以裕华龙加油站(甲方)名义与刘邦龙(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 4

5、98号 107 号铺出租给刘邦龙使用。合同约定承租期限从 2011 年 6 月 1 日至2012 年 6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为 1000 元。并在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凭证(编码 44030700700103T 0001) ,租赁面积为 20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商业。之后,刘邦龙以此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陈小平还与刘邦龙签订了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格式合同。2012 年 6 月 30 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陈小平未与刘邦龙续签租赁合同,2012 年 7 月 1 日至今,陈小平仍收取刘邦龙的店铺

6、租金,从 2015 年1 月起,刘邦龙每月缴纳租金为 1830 元。陈小平日常指派宏昌公司出纳刘伟柱负责每月向刘邦龙收取租金。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深圳市裕华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龙加油站) ,成立于 1996 年 10 月 18 日,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老西村宏昌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品油、汽车配件、 石油化工产品购销等。 该公司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粤深经贸信息经(油)字2014066 号,有效期为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2017 年 10 月 12 日) 。该公司与深圳市美乐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由深圳市美乐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经营,对外使用“深亚加油站”商标。陈小平以裕华龙加油站的名义与刘邦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 深圳市龙岗宏昌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昌公司) , 成立于 1993年 4 月 12 日,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 3#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在合法取得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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