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7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12 日 7 时 30 分左右,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 1#烧结机包保作业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名当班皮带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 81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情况,随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朝阳市政府授权,与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712”兴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查阅资
2、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钢公司)始建于 1969 年凌源钢铁厂安装队,2005 年改制成立兴钢公司,2009 年组建兴钢集团。集团以兴钢公司为母公司,下辖镕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有限公司、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子公司和八个分公司。兴钢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修理、修配;装卸、搬运服务等。(二)合同签订情
3、况1、2016 年 1 月 1 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兴钢公司(乙方)签订了业务外委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1#烧结机原料和成品矿运送及其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委托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2016 年 1 月 1 日,兴钢公司(甲方)与凌源市金融劳务队(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揽作业区部分劳务工作,委托期限自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三)伤亡人员情况死者:孙某,男,52 岁,身份证号:2113231964060*,汉族,户籍凌源市,凌源市金融劳务队员工,2
4、012 年 2 月起为兴钢公司烧结机原料供 5岗位皮带工。(四)事故现场情况据事故照片和现场勘察, 死者孙某侧卧在 1#烧结机原料供 5 皮带机尾轮防护栏近楼梯拐角下方,身体成弯曲状,头及上身在防护栏区域内,上身无衣物,身上布满料粉,头部下面有一摊血及一只鞋子。安全帽和眼镜位于防护栏内里侧靠近尾轮处皮带下方,皮带下部托滚掉落在地上,清灰耙子(铁制、长约 3 米)位于里侧防护栏外,紧邻安全帽和眼镜,耙头脱落,耙杆成弧状弯曲。二、事故发生及报告2016 年 7 月 11 日 23 时 20 分左右, 兴钢公司 240 烧结机作业区丙班 (工作时间晚 24 时至次日早 8 时)召开班前会,班长宋某按
5、照公司“四必讲”要求安排工作任务,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会后丙班工人陆续到岗作业。孙某负责 1#烧结机原料供 5 皮带机周围区域卫生、清料工作。次日 0 时左右,宋某巡查到供 5 皮带机尾轮时,看到孙某正在干活。7 时 30 左右,供 3 岗位工焦某准备到室外清扫卫生,当他从三层供 3 岗位下楼到一楼供 5 岗位皮带机尾轮处时,发现一人躺在地上,招呼两声看到没有任何反应,焦某非常慌,没敢多看,急忙给班长打电话,电话没有接通,于是又给段长打电话,报告这一情况,而后急忙离开了该处。7 时 31 分左右,正在参加下一班班前会的宋某听到副区长董某呼喊,得知通廊上有一个人躺着,便和安全员陈某迅速赶
6、到现场。看到孙某躺在尾轮护栏与皮带机之间的地上,宋某试了试已经没有了呼吸。董某喊了两声也没有反应。稍后接到电话凌钢医院救护人员也赶到了现场,对孙某进行了检查,确诊已经死亡。7 时 35 分左右,副总经理任某与生产安全部部长张某、安全员王某赶到现场。救护车已准备离开,得知孙某已经死亡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分析(一)直接原因孙某违反皮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皮带机在运行时,严禁各类人员乘坐、横跨、钻过、靠近皮带之规定,在皮带运行时进入到皮带机下方防护栏内清料,被转动的皮带带入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兴钢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与警告,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存在严重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兴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足,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且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