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3 次旅客列车颠覆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2 年 5 月 28 日 16 时 5 分,193 次旅客列车在通过沈山线 43 公里 361米处时,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当场死亡 3 人,重伤 20 人,轻伤 127 人,车辆及铁路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 171 万余元,沈山线下行中断 19 小时 45分。这起重大列车颠覆事故,是由于养路工孙某、景某在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时,钢轨底部起道后未及时修补,起道机等修补设备未及时拆除造成的。5 月 28 日 15 时 50 分,孙某带领景某在沈山线 43 公里 361 米处,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孙指派景用零工型凿条式起道机,插入左股内侧
2、钢轨底部起道,孙用道尺看水平。作业中孙见离作业地点 5 米远的道口有卖冰棍的,就丢下横放在轨面上的道尺叫景去买冰棍,景遂丢下正在受力的起道机去买冰棍。尔后两人一同到路口看守房内吃冰棍。16 时 05分,193 次旅客列车通过该处。列车撞坏了道尺,将起道机顶撞到 5 号道岔,起道机打弯了该道岔第一连杆和耳铁,使四根钢轨互不相接,形成“四股”。造成两台机平车,7 辆客车脱轨颠覆,伤亡 150 人的重大列车颠覆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指使景破坏事故现场,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脱罪责。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孙某景某二人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时,违章作业,不及时进行修补,造成特大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又订立攻守同盟,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113 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铁路运输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孙某、景某作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