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3 月 5 日 7 时 05 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 10 人死亡,1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134.86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道路营运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派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到吉林指导工作。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等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竺延风、
2、副省长王化文带领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到医院看望伤员。吉林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治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同意,3 月 6 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吉林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省政府“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防火、火灾调查和汽车发动机、非金属材料以及车身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并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3、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客车情况。事故客车车牌号码吉 BA2057,京通牌 BJK6100E 型普通客车,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已工商注销)生产制造,出厂日期 1999 年 5 月 1 日,原发动机号 00314729,现发动机号 CA6113-1B00207939,核载 56 人。强制报废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4、6 月 30 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1999 年 6 月 18 日于北京市初次注册登记,2009 年 6 月转籍吉林市,现登记住所为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江湾路四号江城宾馆, 实际所有人张彩霞, 无道路营运许可证。事发当天行驶里程约 19 公里,行驶时间约 1 小时 25 分钟,发生事故时实载 43 人。(二)事故客车驾驶员情况。事故客车驾驶员付宜杰,男,1963 年 4 月 4 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1983 年 8 月 8 日初次申领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1984 年 2 月 15日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 A1A2 车型机动车
5、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 年 8 月),同时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付宜杰无酒后驾驶迹象,亦无违章信息。(三)事故客车非法挂靠营运情况。事故客车原为北京市非营运车辆。2009 年 6 月,该车以非营运车辆转籍吉林市,挂靠于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期非法从事旅游包车、校车、通勤车等营运活动。2009 年 11 月 1 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两次签订书面协议,使用该车为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有偿通勤服务。2011 年 11 月 1日协议终止后,双方口头商定继续由该车按原协议履行有偿通勤服务义务至事故发生。(四)事
6、故客车换装报废发动机总成情况。2010 年 7、8 月间,事故客车在吉舒公路缸窑镇路段运送旅客途中,发动机缸体(00314729)因顶缸破裂,无法修复。车主张彩霞得知后,擅自指使他人非法从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承包租赁业户耿武手中购买国家明令销毁、禁止交易使用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 并将其安装在事故客车上继续使用。 2012 年年末该发动机总成大修,2014 年 3 月 3 日更换了二缸缸套等部件。(五)事发地道路和天气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吉林市船营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路吉长高速引线 3 公里处(距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正门东 100 米) 。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路况良好,能见度较好。(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外商独资企业(新加坡)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法人代表(总经理)樊之秋,在册员工 393 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及家具部件,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及欧洲。2.吉林市平安